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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学院奖学金评审办法
    2018/09/27 17:09

 

院学字〔2017〕17号

新乡学院奖学金评审办法

(试行)

一、指导思想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的积极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为我校人才培养工作奠定良好基础,特设立新乡学院奖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招收的全日制在校生。

三、评审原则

奖学金的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四、设置奖项及奖励金额和比例

奖学金设置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学习标兵奖。其中:一等奖学金2000元/每人每学年,按参评学生数的2%进行奖励;二等奖学金1000元/每人每学年,按参评学生数的5%进行奖励;三等奖学金500元/每人每学年,按参评学生数的8%进行奖励;学习标兵奖2500元/每人每学年,全校评选100名学生进行奖励。

五、评审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道德品质好;

(二)专业思想牢固,学习刻苦努力,学习成绩优良,综合素质高;

(三)集体观念强,尊敬老师,团结同学,各方面表现良好;

(四)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居年级专业前30%者可申请一等奖学金;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居年级专业前40%者可申请二等奖学金;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居年级专业前50%者可申请三等奖学金。学习标兵要求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居年级专业前15%并且各科学习成绩均达85分以上;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居年级专业前30%者,同时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的,并经相关部门审核认定后也可参评学习标兵(以上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均指评奖年度);

(五)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奖学金:

1.在评奖年度内,学习成绩单科及以上不及格的;

2.违反校规校纪被学校通报批评或受到纪律处分的;

3.被司法机关判刑或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六、评审办法

(一)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

(二)每学年第一学期初(即9月份),各院(系)根据学校的文件,组织学生进行上一学年度总结,在此基础上填写奖学金申请表;

(三)各院系根据奖学金的评审奖励办法,对照评审条件,对申请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审核,确定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名单,在本院系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无异议后,经院系盖章报学生处;

(四)学生处对各院系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并在学生处网站公示5天,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学校予以表彰,同时颁发荣誉证书。

七、其他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再参与新乡学院奖学金或学习标兵奖的评审,但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八、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新乡学院奖学金评审奖励办法》(校政字2016〕19号)同时废止。

新乡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7年7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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